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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时间:04-06 来源:最新资讯 访问次数:222

日照市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4月6日讯(记者 王浩然) 4月6日,记者从日照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日照市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品质提升三年行动,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   广告监管方面,要求房地产项目必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才能发布广告。并遵守以下规定: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市政条件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不得损害国家、民族尊严;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另外,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合同监管方面,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有以下涉嫌不公平格式条款合同内容:一是主合同内容少填或不填,后附补充协议内容远远超过主合同内容或者直接以补充协议为准等;二是免除自身对提供的商品房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如房屋漏水、裂缝等),免除自身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房屋产权证办理期限过长、层高不足等)等;三是设定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买受人违约金过高)、设定消费者承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等。   价格监管方面,商品房销售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所有待售房源价目表,交房时需要代收的费用应将代收费用的名称、标准和文件依据在交房场所公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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